同安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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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教育科研事业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加强对区级规划课题的管理,提高规划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安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三条  同安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主要研究对同安区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的前沿问题、学科课程与教学改革中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实际问题。真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在引领学校内涵式发展、教师专业发展和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过程中的先导性作用,增强教育科研的服务和创新功能。

第四条  依据公平竞争、保证重点、择优立项的原则确定同安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同安区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同安区教育局领导下的全区教育科研规划领导机构,负责全区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划、组织、协调、审批及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由同安区教育局、教师进修学校以及相关教育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制定和审批同安区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指南和课题管理办法;

2.审批和管理区级教育科研课题,审查、申报市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

3.组织对区级教育科研课题成果的评审、验收,推广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的教育科研成果和教改实验成果;

4.定期开展同安区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评选,奖励教育科研先进单位和个人;

5.领导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第六条  同安区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

规划办的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同安区教育科研管理制度,制定全区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的章程、规定,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2.调查了解全区教育教学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科研信息的收集、汇报、交流;

3.负责全区教育科学发展规划、研究计划及课题指南的制定;

4.组织区级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评审工作;

5.定期检查区级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6.负责区级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研究的鉴定、验收、推广等具体组织工作;

7.负责全区教育科研成果评选、奖励和教育科研专著资助出版的具体组织工作;

8.负责举办有关的学术研讨活动的具体组织工作;

9.向区教育局和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教育科学研究及事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和信息;

10.开展教育科研培训,提高教师科研水平;

11.建立全区教育科研档案,完善区教育科研管理网站,统筹和协调各校的科研工作;

12.负责与全国各省、市教育科研规划单位建立联系、交流信息。

第三章  课题选题和类别

第七条  同安区教育科学规划五年发布一次,规划执行期间,每年发布年度课题指南,申报的课题一般参照课题指南选题。

第八条  同安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主要采取依据课题指南的基本要求,自由申报,公开竞争,全区统一评审的办法确定。

第九条  同安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有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二类。

少数由上级有关部门临时下达或教育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采取委托的形式,由领导小组审定后单独下达,立项为区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

第四章  申报

第十条  申请同安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同安区教育系统的教育工作者和有关教育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申请人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

4.课题主持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区级课题未结题者、已纳入我区课改课题或市级、省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不能再申报。

第十一条  原则上课题组成员不能同时参加2个及以上课题,课题组成员的填报须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时间一般为两年,研究周期从立项通知下发之日起算。结题时间原则上与申报时的结题时间一致,不宜提前。

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中途更换课题主持人或改变课题名称、成果形式等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每个学校(单位)承担的区级及以上级别的课题数不能超过规定数,即完中校不超过10项,初中校、小学、幼儿园不超过8项。

第十五条  每年的4—5月份为受理课题申报的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六条  在课题申报受理期限内,各单位的科研课题申请人,须在做好前期研究准备的基础上,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认真填写《同安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表》电子稿及书面稿,经单位审定,报送区规划办。迟于规定日期寄出的申请书,一律不进入当年评审。

第十七条  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五章  评审

第十八条  经评审确定的区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用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和科学的教育理论指导课题研究的全过程;

2.对我区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能够推动学科课程与教学改革,解决在教育教学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研究成果有使用推广的价值;

3.课题研究思路清晰、思维缜密,具体表现为:课题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核心概念界定清晰,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恰当;

4.课题主持人能胜任所承担课题的研究任务,研究人员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经费预算合理并有一定的来源,具备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5.预期成果明确,须有研究报告、研究论文、专著、译著、工具书、电脑软件等相关研究性成果。

第十九条  规划办受理申请后,对申报的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课题,不得进入后续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经学科专家组评审,评审通过的课题送至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立项。

第二十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领导和工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一律采取回避措施。

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区规划办负责向区教育局申请课题经费,以资助各课题的研究。各校应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设立配套经费,确保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

课题资助经费的核定与下拨。区规划办提出课题资助经费的额度,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区教育局申请,下达划拨。采取一次核定、分两批拨款、单独建账、专款专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方法。

省级与区级年度立项课题资助经费标准为:区级重点课题每项资助15000元,一般课题每项资助12000元;省级重点课题每项资助35000元,一般课题及专项课题每项资助25000元。

第二十二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印刷费、出版费。

课题经费按照以下范围和标准开支:

1.管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支出的费用。主要用于课题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办公设备(设施)和耗材,以及组织成果评选、成果转化的集体或个人奖励方面的开支。

2.信息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整理、查阅、抄汞、誊印、复印、翻拍、翻译费,图书购置费,数据购买、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支出等费用。所需费用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据实报销。

3.调研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考察调研、咨询交流、学术研讨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各单位应尽量通过书信、电话、互联网等方式获取所需信息和资料,课题研究过程中确需赴外地考察调研、咨询交流、学术研讨的,须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差旅费标准按照我市、我区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因研究需要举办的学术研讨以及组织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开支范围等,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会议开支应当按照厦门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调查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的调查、访谈、咨询、学术研讨等费用。对于调查咨询过程中发生的不具备票据报销条件的合理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及课题组长签字,经单位有关领导审批,可按照相关规定据实报销。

6.编辑印刷出版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公开出版或内、外部印发成果所支出的编辑、印刷、出版及数据出版物等费用。所需费用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据实报销。

7.评审验收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组织的课题研究成果评审和验收活动所需的经费开支,包括专家评审咨询费、资料邮寄费和召开评审会等经费开支。

8.其他费用。指除上述开支项目外,与课题研究紧密相关、必须开支的业务培训费、成果宣传费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拨至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由课题主持人安排使用,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监督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并应做好经费使用登记。

第二十四条  对无故不完成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规划办将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对经费使用混乱、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贪污挪用者,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或有关单位承担新课题的申请。触犯法律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审查批准后,正式列为区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课题主持人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送规划办。

第二十六条  被立项为区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后,经课题组申报又被立项为市级及以上规划课题或课改课题,该课题提交相关报告,经区规划办批复后,不列入区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接受上一级课题立项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课题主持人、变更课题依托单位、微调课题名称、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等须提出专门报告,经规划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应主持课题研究全过程,负责协调课题组成员关系,合理配置人员、经费、信息等资源,努力完成研究计划,取得预期成果。

第二十九条  规划办将适时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各课题组均需按要求填写中期检查报告,报送规划办。

第三十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应对课题承担信誉保证,切实加强对课题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并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规划办撤销课题,追回课题经费,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1.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

2.私刻课题管理公章;

3.私自篡改课题名称,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4.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学术质量低劣;

5.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6.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7.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8.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9.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同时,结题未通过的课题,由规划办撤销课题,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及核心成员自通报期起近三年内不得参加任何级别课题的申报。

第八章  鉴定

第三十二条  凡同安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均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对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

第三十三条  课题主持人及核心成员均需在结题成果栏有相应成果体现,论文需区级(《同安区优秀教育科研成果汇编》或《中小学区级论文汇编》)及以上发表,且需与研究课题有关。另外提供的其他研究成果必须完整、详实。

第三十四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组应填写《同安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表》,提前向规划办提交《同安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所在学校审核意见单(一式二份)、课题主持人及核心成员成果发表原件、课题研究总报告、课题成果材料等,由规划办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课题结题鉴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  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鉴定主要采取专家现场会议评审方式鉴定。涉及课堂教学类研究课题现场鉴定时可开设体现课题研究成果的汇报课。

第三十六条  每个课题鉴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课题鉴定专家为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学科教师,或是教育科研及教研人员,或是具有相应学科背景的省、市级名师;课题主持人所在学校教师须回避,不得担任鉴定专家;邀请专家参与课题鉴定时,原则上不在同一单位邀请超过两位以上专家;课题组可以提出不多于2人的回避专家名单;推荐一位组长主持评审。

第三十七条  鉴定组专家应本着科学的精神,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成果进行全面评议与鉴定,填写《同安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意见表》(专家个人),提出成果能否通过鉴定的明确意见,并根据规划办提供的鉴定标准对成果评定“优、良、合格、不合格”等级。

第三十八条  通过鉴定后,规划办对课题研究资料和专家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对被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课题发给《同安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九章  奖励及成果的推广与运用

第三十九条  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并对推动我区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并可能产生社会效益的,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推广。

第四十条  对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以及制定有关教育决策具有重要理论依据和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规划办和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应主动、及时地向有关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推荐。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成果的推广与运用机制,通过科研成果发表会、交流会等各种形式,推广与运用在课题研究中总结、提炼的优秀教育科研成果。

第四十二条  设立教育科研成果资助出版专项经费,支持优秀的教育基础理论、教育科研著作的出版(具体办法见《同安区教育科研专著资助出版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领导小组定期举行同安区教育科研的优秀研究成果评选奖励活动(具体办法见《同安区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主要执行对象为同安区“十三·五”期间及之后立项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在此之前立项的课题按照原来的课题管理办法执行。未尽事项将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同安区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                 

 

201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