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区教育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9-09-02浏览:936

同安区教育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同安区教育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厦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科类课题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厦社科联联〔2017〕4号)和市区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安区教育科研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对我区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的教育科学研究活动,其项目主要包括“管理经费”和“资助经费”两大类。

第三条  “管理经费”由同安区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每年组织各级各类课题评审、优秀课题研究成果评选奖励、开展专题培训与调研等活动。

第四条  根据《厦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同安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等精神要求,同安区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向区教育局申请全区教育科研“管理经费”,用于“课题评审”“教育科研培训”“科研资源汇编”等。

第五条  参照《厦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中“课题资助经费”精神和《同安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规定,对每年经同安区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并立项中小学、幼儿园区级规划课题项目与省级课题等给予课题研究经费资助。

第六条  “资助经费”分“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两大类,为一次性资助,按年度分两批核拨,第一批下拨40%,第二批下拨60%。由区教育局核拨给各相关课题研究依托学校(园),其经费使用范围一般为:资料费、专家咨询费、印刷费、出版费等。

第七条  省级与区级年度立项课题资助经费标准为“区级重点课题每项资助15000元,一般课题每项资助12000元;省级重点课题每项资助35000元,一般课题及专项课题每项资助25000元”,专款专用,超出经费由课题负责人自筹。

第八条  “管理经费”一次性核拨给同安区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师进修学校),由同安区教师进修学校管理。区规划办要根据《厦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同安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等精神要求,组织每年度全区中、小学、幼儿园申报各级各类课题评审,开展教育科研专题培训与调研等活动,开展阶段课题研究成果评选与展示活动,并做好经费使用登记。

第九条  “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课题资助经费拨至课题依托单位,由课题负责人负责,其所在单位暨课题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监督管理。经费使用情况在课题完成后,应与相关材料一同上报规划办建档。

2.对无故不完成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3.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加强对课题预决算的审核,对预算的执行和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课题经费账目和单据。

4.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增加发放工资、奖金,出国考察等以及其他与完成课题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范围;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5.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课题收支账目,编制《同安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表》中的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登记表,并附财务部门提供的课题经费开支明细账。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须实事求是地填写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登记表。

第十条  区规划办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课题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确保核拨经费真正用在学校课题研究活动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相应的规定产生矛盾时再另行修订、并补充通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同安区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同安区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