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区教育科研专著资助出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区教育改革与发展,促进我区优秀科研成果的传播与推广,根据《同安区加强教育科研工作意见》,同安区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决定对我区部分优秀教育科研专著进行资助出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申请出版的专著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教育改革的正确方向。
2.必须是教育科研的理论或应用性成果,对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以及制定教育政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意义。
3.能够紧密联系本地区教育教学改革实际,具有独特的研究视角的创新性科研成果。
第三条 专著作者须于每年5月31日前向规划办提交《同安区教育科研专著资助出版申请•审批报告》,并提交80%以上的书稿。
第四条 规划办的主要任务是:①初步审核书稿的目录及主要内容,并交专家组评审;②对已经纳入资助出版计划的书稿的出版情况进行跟踪,敦促作者完成著作的出版工作;③做好著作出版后的派送、归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评审专家的职责是:审议申报专著的思想性、科学性及出版的价值,并向规划办提交评审意见。
第六条 获批准的资助项目,作者须与出版社签订书面合同。待书出版后,规划办按区教育局审批的资助金额直接将其转入出版社账户。
第七条 受资助出版的专著,须在专著封面的左上角标明“同安区教育科研专著资助出版项目”字样。
第八条 区规划办批复专著的出版资助后,资助的经费须于当年年度内使用完毕。
第九条 专著出版后,送交规划办50本,其余专著的去向应作记录,并于半年内向规划办报备。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规划办。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起执行,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同安区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